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9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劉素蘭 、 劉錦環 、 余劉錦鎂 、 劉錦蓮 、 劉銘傳 、 劉銘潭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