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

聲請人韡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南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相對人 陳彩娥

林榮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榮杉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林榮杉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彩娥、林榮杉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均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陳彩娥部分:

  相對人陳彩娥最新戶籍址為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陳彩娥最新戶籍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㈡相對人林榮杉部分: 

  林榮杉戶籍設於嘉義市○區○○路○段000號,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林榮杉上開戶籍址,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信函暨退回信封、公證書、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林榮杉之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林榮杉未居住戶籍地,此有該局110年4月14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002913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林榮杉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此部分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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