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797號

原告 黃清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柯家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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