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沙小字 第50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鄭喻云

被告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記載被告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然此係被告舊設籍地,被告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遷出該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