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01號、98年度執字第9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其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