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1紙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