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佑青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磐頂教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磐頂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磐頂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三條因修正如附表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云云。
二、按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0號判例可資參照(見五南書局新編六法全書九十三年九月版)。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磐頂教會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係有關目的事業之擴大,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核與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所請為必要之處分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