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乙○○被訴偽造署押部分,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有本院民國99年8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