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六八號
原告 楊琇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