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蒲劉榮劉進火劉添進劉紅亮 等五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理由、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浦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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