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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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