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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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惠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惠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更定其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97年度訴緝字第232號,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更定其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至4:98年度審訴字第580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裁定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