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維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維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維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謝維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8.01為警採尿前回│99.09間某日│││溯3、4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28號│99年度偵字第25753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44號│99年度訴字第363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14│100.01.13│├─┼─────────┼──────────┼──────────┤│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444號│99年度訴字第3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1.03│100.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62號│100年度執字第3438號│││(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