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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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劉玉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受刑人劉玉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99.02.02│99.01.21│1.98.09.20│││││2.98.09.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95號│字第3329、7382號│字第3329、7382號││││、99年度偵緝字第│、99年度偵緝字第││││302號│3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333│99年度訴字第1333││事實審││247號│號│號││├────┼────────┼────────┼────────┤││判決│99.04.19│99.07.30│99.07.30│││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333│99年度訴字第1333││判決││247號│號│號││├────┼────────┼────────┼────────┤││判決│99.05.10│99.08.23│99.10.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5554號│字第10861號│執字第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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