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已死亡)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1日至135年2月2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8日起至115年3月8日止,並約定借用後,前36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8年3月8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
利率則自貸放後12個月內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
0.18按日機動計息,第13個月起改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38按日機動計息,第25個月起改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93按日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經通知、催告,仍未依約繳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3,1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1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2份為證。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因此,非訟事件聲請人或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此當事人能力要件之欠缺,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準此,於非訟事件中以死亡之人為聲請人或相對人,該非訟事件之聲請,自非合法。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於97年2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可參;又相對人甲○○○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繫屬於本院前之96年10月31日死亡,有相對人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甲○○○既於本件聲請前死亡,足見其於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且衡之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是相對人甲○○○既於聲請前死亡,其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7年度拍字第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翰林││607│建│││4493.95│19/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867│竹北市○○○○段│管理員室│一層:│││││8.09││││1/616│││││明九路8│607地號│,鋼筋混│8.09││││││││││││││號││凝土造,│││││││││││││││││14層││││││││││││├──┴──┴────┴────┴────┴───┴───┴───┴───┴───┴───┴────┴───┴───┴───┴───┤│共用部分:翰林段2206建號:60994/100000│├──┬──┬────┬────┬────┬───┬───┬───┬───┬───┬───┬────┬───┬───┬───┬───┤│002│2175│竹北市○○○○段│住家用,│十層:│││││53.74│陽台、雨│5.28│平方公│全部│││││明九路│607地號│鋼筋混凝│53.74││││││遮││尺││││││8之15號││土造,14│││││││││││││││10樓││層│││││││││││││││││││││││││││││├──┴──┴────┴────┴────┴───┴───┴───┴───┴───┴───┴────┴───┴───┴───┴───┤│共用部分:翰林段2206建號:74/100000,翰林段2207建號:18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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