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1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8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88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8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6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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