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採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採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採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經鑑定認均應屬藥品列管而未經核准輸入,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6月1日FDA消字第0990028270號函附卷可佐,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フランセチンTペウタ-│10公克/瓶,5瓶/盒│5盒│├───┼─────────────┼──────────┼───┤│2│新ビオフェルミンS細粒│45公克/盒│4盒│├───┼─────────────┼──────────┼───┤│3│新ルル-K錠│48錠/盒│5盒│├───┼─────────────┼──────────┼───┤│4│ 御岳 百草丸│2700粒/盒│2盒│├───┼─────────────┼──────────┼───┤│5│アリナミンEXPLUS│270錠/盒│2盒│├───┼─────────────┼──────────┼───┤│6│KENNOGAN│1200粒/盒│2盒│├───┼─────────────┼──────────┼───┤│7│新三共腸胃藥(錠劑)│310錠/盒│2盒│├───┼─────────────┼──────────┼───┤│8│SANTEFXNEO│12毫升/盒│6盒│├───┼─────────────┼──────────┼───┤│9│のびのびサロソシップS│6枚/包│20包│├───┼─────────────┼──────────┼───┤│10│スチックゼノ-ルA│40公克/包│20包│├───┼─────────────┼──────────┼───┤│11│フルコ-トF軟膏│5公克/條│98條│├───┼─────────────┼──────────┼───┤│12│フルコ-トクリ-ム0.025%│10公克/條│30條│├───┼─────────────┼──────────┼───┤│13│パブロンゴ-ルドA微粒│1.2公克/包,28包/│10盒││││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