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日│95年8月2日│├───┬───┼──────────┼──────────┤│偵及│機關│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查案│││署││年號├───┼──────────┼──────────┤│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721號│95年度偵字第18721號││││││├───┼───┼──────────┼──────────┤│最│法院│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9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實│││││審├───┼──────────┼──────────┤││判決│96年4月10日│96年4月10日│││日期│││├───┼───┼──────────┼──────────┤││法院│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95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