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麒陞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文彬┌───────────────────────────────────┐│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奕欣興業股│華南銀行│107年4月30日│205,538元│PD0000000││││份有限公司│二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