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董進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漢德
吉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黃素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萬8,060元(即本訴部分為22萬元、反訴部分為5萬8,060元,合計為27萬8,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