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東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曉東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於短時間之內為恐嚇取財未遂及搶奪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等語,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21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案件,被告已於107年9月28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該署107年執銅字第14778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7年9月28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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