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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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慧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慧真於民國106年9月26日駕駛牌照號碼AST-786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3段由北往南往松竹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1時52分許,行經崇德路3段與崇德八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疏於注意而闖紅燈行駛,適告訴人 趙宗本 騎乘牌照號碼MLC-727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崇德八路由東往西往梅川東路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停等紅燈, 嗣崇德 八路之交通號誌由紅燈轉為綠燈時,即依交通號誌之指示騎乘機車通過交岔路口,因被告黃慧真之上揭疏失,其自用小客車車頭撞擊趙宗本機車之左側車身,告訴人趙宗本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上肢、右下肢及左下肢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慧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慧真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趙宗本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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