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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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登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0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呂登華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呂登華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晚間8時48分許,騎乘機車至雲林縣○○鎮○○里○○路○○號前時,因未開大燈及未戴安全帽為員警 張睿展 上前盤查,呂登華不願接受盤查,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張睿展辱罵「幹你娘卡好」、「幹你老師」、「開槍阿!不然你開槍阿」等語(所涉公然侮辱罪部分未具告訴),以此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隨即逃離現場。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警員張睿展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警員張睿展之職務報告1份。
㈣現場之密錄器譯文1份。
㈤和解書影本1份、社團法人雲林縣身心障礙者重建協會收據影本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爰審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事件,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彰顯
的是國家為維護全民安全所做的努力,這樣的工作不僅辛勞更具有危險性,是值得人民敬重的,被告遭遇警方的攔查,竟口出惡言、挑釁,態度囂張,全然不將警方的公權威放在眼裡,本應給予重懲,但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也已經與警員張睿展和解,捐款給慈善機構,尚有悔意,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初中畢業,目前無業,仰賴勞保金生活,家中尚有母親,小孩都已經成年(見易字卷第37至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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