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01號聲請人 黃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民生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民生分行109年1月7日50萬元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