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黃郁庭 債務人 吳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42,437元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74%自111年4月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2,197,800元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1.69%自111年4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97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97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97%0031,758,247元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1.69%自111年4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97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97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9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