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9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瑞伯 法定代理人 張智貴
許舒怡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啓源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啟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張瑞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玆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張啓源聲請裁定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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