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恐嚇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鈞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27日送監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7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106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