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94年10月1日送監合併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2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48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5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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