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2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