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淑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為附表所示部分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楊淑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
37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楊淑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證券交易法│││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2日至102年8月底│102年9月26日1個月內某日│99年4月至12月間│││間某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4│││││月12日至102年8月底)││├──────┼────────────┼────────────┼────────────┤│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34號等│934號等│3121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7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72號│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日│106年6月2日│106年8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7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7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1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2日│106年6月2日│107年8月23日│││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38號│3838號│13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