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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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貳角伍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促 字第 527 號其他文書(107.02.12)【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海商簡 字第 4 號裁定(107.07.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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