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鍾宜蓁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德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