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德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馬朋小吃店即周德麗於93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邀周德麗、張國慶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3年02月05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及動撥申請書及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及動撥申請書及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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