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八號
抗告人甲○○
在押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台刑中字第0九四00000九四號接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判處罪刑,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全案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繫屬本院,而抗告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改由本院羈押,此有相關卷證可稽。抗告人於本院受理本案並羈押後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提起抗告,以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羈押至今,質疑是否遭違法羈押云云,依其旨意,係就本院前開不得聲明不服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吳昭瑩法官趙文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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