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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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賴李採霞 原告 賴旭星 原告 賴建源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廷 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 賴坤山 被告 黃水清 被告 賴明聰 被告 賴焙勇 被告 賴永和 被告 賴芳 評兼訴訟代理 賴芳隆 人被告 王秀琴 被告 賴漢詮 被告 賴國進 被告 賴天民 被告 賴天祐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惠婷 被告 賴清 和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榮燦 被告 賴咸陽 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釗 立人被告 黃元利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訴訟代理人吳文貴複代理人 丁維儀 被告 賴招 被告 賴萬枝 被告 賴朝南 被告 洪賴金 被告羅 賴綉鑾 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邱賴秋月 人被告 賴景峯 被告 賴誌雄 被告 高賴麗合 被告曾 賴素秋 被告 賴瑞西 被告 賴瑞燦 被告 賴冠州 訴訟代理人 賴俊賓 兼訴訟代理 賴土城 人被告賴土城訴訟代理人 湯濬榮 被告 賴芳振 被告 賴芳裕 被告 賴陳碧丹 訴訟代理人 賴深淵 被告 賴釗立 被告賴芳隆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彬 人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義 人被告賴芳義被告邱賴秋月被告賴芳彬被告 賴勝一 ( 賴笑之 承受.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被告林 蔡月梅 ( 蔡柔 之承.被告 林蔡水盆 ( 蔡柔之 承.被告 蔡玉珠 (蔡柔之承受.被告 蔡玉嬌 (蔡柔之承受.被告 賴游重難 訴訟代理人 賴耀樟 被告 張智傑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言 被告 馮國銓 馮 黃玉蓮 之.被告 馮國隆 馮黃玉蓮之.被告 馮國華 馮黃玉蓮之.被告 馮淑媛 馮黃玉蓮之.被告 劉嘉貴 劉黃水忍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