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訴人高雄市獅甲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據本院96年8月3日電話查詢結果,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已改選甲○○為上訴人之主任委員,惟迄未見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職權裁定命應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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