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蔡寬仁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7年12月27日中市警二
分偵字第1070049413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寬仁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蔡寬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中秩字第130號裁
定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裁定)確定,且執
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蔡寬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原裁定裁以處罰鍰3,000元,原裁定於107年10月26
日確定,聲請機關於107年11月13日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
107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親自簽名收受,被處罰人
其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10日內即107
年11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4日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書及確定函、執行通知書
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再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依
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應易以拘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