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惟查,依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0,000元」,核與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記載「490,000元」,兩者顯有矛盾,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何,倘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玖拾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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