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6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業經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更正為收受贓物罪),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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