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世昌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昌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世昌(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強盜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犯罪嫌疑重大,且刑度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10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