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紹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紹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紹綸(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編號2所示分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編號3所示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相仿、最長犯罪間隔時間約6個月,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附表:受刑人李紹綸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①販賣第三級毒品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①有期徒刑3年7月②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6日①110年12月1日②11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3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9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軍訴字第1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6日112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軍訴字第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2年5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06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9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受刑人李紹綸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①販賣第三級毒品②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年8月②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5分②111年2月15日晚間10時36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