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又文
劉昊遑
黃允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又文、黃允晨、劉昊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押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又文、黃允晨、劉昊遑前因涉嫌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3人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98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蝦皮購物網路訂單列印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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