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委任之代理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與被告乙○○達成和解,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之訊問筆錄及委任狀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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