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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