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駁回其更生聲請提出抗告,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抗告人應說明現是否有固定收入來源?每月收入約略若干
?現是否仍持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有無受強制執行?⑵抗告人應說明配偶現從事何業,每月收入約略若干?夫妻
間如何分配家庭用度支出?⑶抗告人所擬之更生方案及款項來源。
⑷抗告人父母之財產狀況之說明。
⑸欠債原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