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債權人泰灃液化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碧雲 債務人 程樹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4月30日│45,408元│99年4月30日│AA0000000│├──┼─────────┼───────────┼───────────┼───────────┤│002│99年5月25日│40,000元│99年5月25日│AA0000000│├──┼─────────┼───────────┼───────────┼───────────┤│003│99年5月30日│40,000元│99年5月31日│AA0000000│├──┼─────────┼───────────┼───────────┼───────────┤│004│99年6月5日│43,206元│99年6月7日│AA0000000│├──┼─────────┼───────────┼───────────┼───────────┤│005│99年6月25日│28,000元│99年6月25日│YNA0000000│├──┼─────────┼───────────┼───────────┼───────────┤│006│99年6月20日│28,100元│99年6月21日│YNA0000000│├──┼─────────┼───────────┼───────────┼───────────┤│007│99年4月25日│46,000元│99年4月26日│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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