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3號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3年12月24日│20,840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002│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3年12月24日│3,430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003│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3年12月24日│5,615元│DH0000000││││限公司│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