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馥茗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吉林分│94年3月10日│883,500元│CN0000000││││ 王端祥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