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甲○○因傷害致重傷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1.竊盜│2.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3月30日│92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792號│92年度偵字第359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苗簡字第682號│92年度苗交簡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92.08.29│92.11.28│├─┼──────┼──────────┼───────────┤││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苗簡字第682號│92年度苗交簡字第34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2.09.25│92.12.22│├─┴──────┼──────────┼───────────┤││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備註│92年執字第1441號│93年執字第80號│└────────┴──────────┴───────────┘
定刑八月92.12.11-93.08.10執畢第一、二罪定刑分93年執更字第172號執行甲○○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罪名│3.傷害致重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2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2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2││├─┼──────┼──────────┼──────────┤│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4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04││├─┴──────┼──────────┼──────────┤││苗栗地檢署│││備註│94年執字第1579號││└────────┴──────────┴──────────┘
三罪均無羈押折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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