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1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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